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实施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残退休条件和自治区规定的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拉萨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1个月。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实施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4、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残退休条件和自治区规定的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拉萨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1个月。
6、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报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建立储备金,按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用于突发重大事故或基金不足支出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三章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年,上海市职工遭遇十级工伤伤残等级,其工伤赔偿标准遵循***院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赔偿内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工伤人员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乘以7个月,但上限为90951元,下限为30317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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